
本产学联盟共同主持人,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范建得教授於国际开发援助现场季刊发表:「《巴黎协定》第6条机制於国际发展合作计画之意义」。
摘要如下:
随气候变迁加剧,世界各国已充分意识到气候危机之迫切,并於 2015 年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之《巴黎协定》(Paris Agreement),期能透过汇集各国自定减碳贡献(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, NDC)之集体合作法制框架,共同应对气候变迁所带来的威胁;其中,第 6 条规定所揭示之市场与非市场机制,则系各国在履行 NDC 承诺过程,必须用以调和其成本并创价所赖之关键设计。目前,我国除亦已将 2050 年净零碳排(Net Zero Emissions)纳入政策与法制外,面对 2030 《巴黎协定》带动的全球减碳趋势与压力,如何善用国际发展合作计画(国合计画)之成果,将其转型为符合《巴黎协定》第 6 条所提供多元减碳机制之要件,并取得应有之国际可转换减碳成果(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, ITMOs),或其他以做为我国或受援国履行国家自定减碳义务,抑或追求永续之用,实为我国应重视的努力方向。本文拟以我国几个成功的国合计画为例,分别示范说明《巴黎协定》第 6 条所揭示各类市场或非市 场机制之适用机会,进而尝试提出我国得据以强化国合计画减碳效益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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